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相關工作部署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關系到企業復工運行和經濟社會的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提出疫情防控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加強依法防控。四川省律師協會認真落實相關要求,充分發揮律師行業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和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廣泛組織和凝聚廣大律師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積極行動,廣泛搜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在疫情期間遇到的難題,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并結合四川省政府及四川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發布的相關文件,以問答形式整理了有關企業復工中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的問題。旨在為川內企業復工提供指導,正確處理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渡過難關。
一、勞動用工
1.問:疫情未解除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開展招聘?
答:疫情防控期間,暫緩開展各類現場招聘活動,避免人員聚集,暫停跨地區赴外招聘和勞務合作活動。加大線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廣視頻招聘、遠程面試,有招聘需求的企業可聯系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登陸機構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冊單位基本信息,發布招聘崗位信息。(2月5日印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明確多方面就業工作舉措)
2.問:用人單位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人社部明確表示,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3.問: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或取消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
答:不能。可以通過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多種方式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屬于就業歧視,員工可以侵害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錄用通知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制,取消錄用通知的,一方面可能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也涉及就業歧視。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該人員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4.問:用人單位已經錄用或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到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系病原攜帶者,是否須支付其工資或病假工資和承擔醫療保險待遇?
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工資或病假工資和承擔醫療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已經錄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因尚未用工,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規定不適用。
5.問:今年,專門為進城農民工提供就業服務的“春風行動”還開不開展?
答:開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優化就業服務推進2020年春風行動暨就業援助月活動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2號)第二條,疫情防控期間,為降低人員密集帶來的擴散風險,暫停現場招聘和跨地區勞務對接,就業服務由線下全面轉到線上,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春風行動。各地線上招聘活動信息將通過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網、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同時,也可通過中國公共招聘網查詢各地的招聘活動和招聘崗位信息。
6.問: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以實施哪些靈活用工措施?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印發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可以采取兩種靈活用工措施:
(1)靈活工作方式。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①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②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2)靈活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于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因《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與員工明確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在此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
二、勞動關系
7.問: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報告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為落實政府部門的要求,可以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行蹤軌跡、健康信息、出行計劃、與特定人員接觸情況、與野生動物接觸情況等。但收集、處理或者披露個人信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職工提供信息,但可以告知勞動者拒絕提供信息或者隱瞞、緩報、謊報信息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個人未履行報告職責,不配合調查的,可能承擔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8.問: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勞動者返崗工作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經治療后或隔離以后,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其返回工作崗位,否則可能涉及就業歧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9.問: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確認,復工后一個月內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如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0.問:用人單位可否以勞動者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傳染病人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會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11.問:勞動者處于被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四川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等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若法定醫療期屆滿,但勞動者仍在隔離治療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僅以法定醫療期屆滿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2.問: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故意傳播病毒、造謠、拒絕接受強制隔離或治療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勞動者因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上述行為存在情節嚴重情形、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13.問: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降低工資、輪崗輪休或縮短工作時間達不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但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14.問:勞動者處于被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能否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至相關期限屆滿,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勞動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被確診為肺炎患者接受治療時,其勞動合同不能終止,應相應順延。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給勞動者發送《關于順延勞動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終止的問題。另外,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15.問:勞動者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如何處理勞動關系?
答:四川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要求,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對于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16.問:用人單位基于安全考慮,能否對勞動者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答:外地員工返崗、新招錄的外地員工,應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確定是否需要隔離以及如何隔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因此,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之后實施。用人單位能否對勞動者進行隔離及如何隔離取決于其所在地政府的規定。
17.問:用人單位對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勞動者復工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20〕5號)第三條,對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或居家自我隔離等措施,未解除醫學觀察前不得安排復工,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但是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其復工。如勞動者屬于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建議和安排勞動者在家自行隔離觀察,勞動者自行隔離觀察期間,安排在家辦公、帶薪年休假或休息日調休處理。
18.問:勞動者可否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問:勞動者能否以擔心染病為由,拒絕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組織依附性,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時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況出現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除外約定,否則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法予以處理。但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不得違反各個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三、工資待遇
20.問: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和不能休假的職工,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印發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四川省人社廳《關于安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等相關規定:
(1)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2) 勞動者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則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勞動者年休假、加班調休、單位福利假期;勞動者無醫療機構病假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或協商待崗。
(3)在春節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4)2020年2月3日至各個地方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根據各地發布政策規定的不同,可能導致此期間的性質認定不同。如果此期間被認定為休息日,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1.問: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2.問: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勞動者,并在復工后立即支付。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 226號)第四條規定,《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芳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鑒于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屬于人力無法抗拒的客觀原因,若用人單位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期發放工資的,不構成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情形,但應在復工后及時予以支付。
23.問:實行不同工時制的勞動者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答:(1)實施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實施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另據第六十二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3)實施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不執行上述關于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加班工資的規定。
四、社保繳費
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2月7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22號)。
24.問:對受疫情影響,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如何申請緩繳?
答:根據《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22號)的相關規定,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向社保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準后,予以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自欠費之月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緩繳到期后,企業應按規定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省本級參保企業緩繳事宜向省社會保險局申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辦理緩繳應遵循依法合規、簡政便企、特事特辦原則。各地辦理情況應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月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25.問:受疫情影響繳費困難的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最多可推遲多長時間繳費?
答:根據《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22號)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既延長申報繳費期又享受緩繳政策,則企業疫情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最長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個月繳納。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業1至2月份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經延長申報繳費期和緩繳后最遲可于2020年11月份繳納。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最長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個月一并繳納,即5月份繳納。這些政策相較以前實施的緩繳政策期限更長、力度更大,相信緩解企業困難也將更有效。
26.問:用人單位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如何處理?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7號)第五條規定,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22號)規定,延長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的,可通過網廳、手機APP、傳真、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等途徑向社保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后,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個月內補辦。補辦時,對參保企業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對參保職工個人不收取利息,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27.問:受疫情影響,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第一條規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與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協商,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于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可于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對于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后,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要做好相應風險防控,減少系統外經辦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統中做好新領取待遇人員標識、預發待遇記賬及財務處理,疫情穩定后及時進行審核、結算和相應業務稽核內審。
28.問: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在疫情期間,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含緩繳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可到其工商注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
29.問:如何申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相關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的標準,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穩崗返還。參保企業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會審并按程序批準后,由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給予穩崗返還。具體申領事宜,請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咨詢。
30.問: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有什么新規定?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等相關規定,擴大中小微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小微企業降低了政策門檻,放寬了申領條件,規定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即5.5%;30人以下的企業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可以申請穩崗返還。同時,允許湖北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重點地區,可根據實際將所有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裁員率標準確定為上年度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精準實施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政策,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企業;同時,允許湖北等重點地區在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參照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標準,對由于保障供應而造成損失的企業給予傾斜支持。
31.問:企業復工復產后,對失業的參保職工,有哪些加強失業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對湖北等重點地區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公布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號),各地須公布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盡力實現不見面領金。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二維碼或公眾號都已在人社部官網、官方公眾號、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各省、自治區陸續將公布已實現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地(市、州、盟)的網上經辦平臺;暫不具備網上申領條件的經辦機構,公布辦公電話或郵寄地址,盡可能實現不見面申領;確需現場辦理的,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精簡材料,優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間,降低交叉感染風險,有效維護群眾身體健康。支持湖北等重點地區出臺加強失業保障的特殊政策,出臺文件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人員,可以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按照不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不得同時發放”。這項政策的基本含義是符合領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達不到法定領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參保失業人員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后顧之憂。
32.問: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多措并舉穩企業穩就業。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后有個緩沖期。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征。同時,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實施上述政策,考慮了社保基金結余等情況,可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三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支持疫情嚴重地區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
33.問:疫情期間,社會保險相關業務怎么辦?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第三條,推行“不見面”服務,指導各地將網上辦事作為占主導地位的經辦服務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對參保登記、申報繳納、關系轉移接續等重點業務,開通社保微信等公眾服務,實現網上申報繳費、移動支付。加快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網上申請全覆蓋,取消郵寄紙質憑證,做到網上辦理、順暢銜接。
34.問: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開展職業培訓,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規定,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屬中小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開展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省屬中小企業(不含專營勞務派遣的企業)組織有培訓意愿的在職職工開展線上職業技能培訓,按培訓前備案審核同意的培訓成本給予培訓補貼。并首次明確,備案審核時原則上根據培訓人數、培訓課時,按不超過每人每課時10元、每個培訓項目不超過1120元/人的標準進行審核。培訓課程要求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可涵蓋疫情防控、生產安全、心理輔導、職業素養等綜合性培訓內容。在線培訓方式包括在線直播、視頻錄播、實時互動、教師答疑、考核測試等,鼓勵企業積極探索將部分適合線上授課的實訓內容納入網絡教學。